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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

新闻中心

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

来源:
2020/01/17 13:39
【摘要】:
本规范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并归口,以指导、规范和监督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活动,培育信用服务市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试行)

  前言

  本规范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并归口,以指导、规范和监督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活动,培育信用服务市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 适用范围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范。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审核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参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安排使用、企业债券申报、企业融资服务等重大经济社会活动管理工作中作为重要决策依据。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也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22117—2008 信用 基本术语

  GB/T 22116—2008 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

  GB/T 22119—2008 信用中介组织评价服务规范 信用评级机构

  3 术语和定义

  3.1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在全面采集、调查、核实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从企业的基本信用素质(基础信用度)、信用保障能力(商务信用度)、信用行为记录(社会信用度)三个维度,对企业主体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以专用符号标明其信用等级。

  3.2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依法取得相关从业许可,主要经营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服务业务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信用服务机构”)。

  3.3 信用评估人员

  在信用服务机构主要从事征信调查、信用评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4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关于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分析和描述。

  3.5 工作底稿

  信用评估人员在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4 信用服务机构基本工作要求

  4.1 评价原则

  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4.2 尽职调查要求

  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服务活动时,应当恪守尽职调查职责,依法、依规、及时、完整、全面地采集企业信用评价所需的各类信用信息,确保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4.3 行业自律

  陕西省信用协会信用服务行业专业委员会作为全省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依据本规范制定和完善行规行约,定期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业务交流和自查自评,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服务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4.4 监督管理

  陕西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信用管理机构协同做好本市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5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方法与流程

  5.1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和评分方法

  5.1.1 评价指标和评分方法的确定和修改

  信用服务机构依据本规范确定的基准性评价指标和评价内容,结合自身经验,制定适应不同企业类型、规模以及行业特点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和百分制评分方法,分别对企业的基础信用度、商务信用度、社会信用度进行评价计分,最后加权计算综合信用得分,确定企业综合信用等级。

  信用服务机构实际执行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应当向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备案。

  5.1.2 基准性评价指标和评价内容

  下表所示为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基准性评价指标和评价内容,是信用服务机构确定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的基本依据。

分类 评价指标 主要考评内容 权重
基本信用素质 (基础信用度评价) 30% 基本素质 资本实力 12
股东实力
连续经营年限
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信用状况
管理水平 法人治理结构情况 12
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管理团队整体素质
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社会责任 社会公益事业支持情况 6
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情况
员工权益保障情况
客户或消费者权益保障情况
信用保障能力 (商务信用度评价) 35% 发展能力 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10
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
市场竞争力
运营能力 盈利能力 15
偿债能力
创新能力
履约能力 取得的专项许可或资质等级 10
技术装备水平
合同履约情况
贷款或债务偿还情况
信用行为记录 (社会信用度评价) 35% 公共信用 记录 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信息 25
欠缴税收信息
劳动及社会保障保险信息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费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强制信息
其他提示信息
其他信用 记录 各有关部门评定的行业内部信用等级信息 10
其他社会组织掌握的信用信息
社会公众投诉、举报信息
其它征信调查信息
综合信用得分 100

 

  5.1.3 特殊事项计分调整规定

  (一)信用服务机构可以根据下列特殊情况,酌情提高受评企业综合信用得分,单项上限为5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分,评分表最高上限100分:

  (1)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企业,主导产品被列入国家优先发展产业(产品)目录;

  (2)企业主导项目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项目,具有较强的信用支持背景;

  (3)企业获得国家级技术进步奖、质量奖、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4)属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战略型新兴产业的企业,且二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5)其他有助于提升企业信用的事项。

  (二)信用服务机构可以根据下列特殊情况,酌情扣减受评企业综合信用得分,单项上限为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1)企业当年出现重大损失(损失占比达净资产的20%以上);

  (2)企业连续三年亏损且情况仍继续恶化;

  (3)企业关联交易超过营业收入的50%,经营依赖性过大,且已经造成明显利益损失;

  (4)属高耗能、高排放企业,且未在节能减排方面落实国家相关政策;

  (5)企业发生重大合同纠纷、重大法律诉讼、重大违规经营行为或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5.2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控制

  5.2.1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划分及释义

符号 分值 释义
AAA ≥ 90 表示该企业信用优良,二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优良,经营管理状况极好,经济效益明显,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影响极小,履约能力极强。
AA ≥ 80<90 表示该企业信用良好,二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资金实力较强,资产质量较好,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经济效益稳定,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影响小,履约能力强。
A ≥ 70<80 表示该企业信用较好,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资金实力、资产质量、经济效益等指标处于中上等水平,经营总体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影响较小,履约能力较强。
BBB ≥  6 0< 7 0 表示该企业信用一般,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资金实力、资产质量、经济效益等指标处于中等水平,可能存在不确定因素,但无大的风险,履约能力尚可。
BB ≥  5 0< 6 0 表示该企业信用偏低,一年内无严重失信记录,各项经济指标处于中下等水平,存在一定风险和不稳定性,履约能力较弱。
B ≥  4 0< 5 0 表示该企业信用低,一年内无严重失信记录,各项经济指标处于下等水平,存在较大风险和不稳定性,履约能力弱。
CCC ≥  3 0< 4 0 表示该企业信用差,资不抵债且无明确的资本补充来源,经营困难,存在很大风险和不稳定性,或一年内有严重失信记录或有5条以上不良信用记录。
CC ≥  2 0< 3 0 表示该企业信用很差,濒临破产,或一年内有2条以上严重失信记录,存在重大风险和不稳定性。
C < 2 0 表示该企业无信用,一年内有特别严重失信记录。  

 

  5.2.2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控制规定

  (1)受评企业近二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服务机构不得给予该企业AA级及以上信用评价;

  (2)受评企业近一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服务机构不得给予该企业BBB级及以上信用评价;

  (3)受评企业近一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或弥补损失的,或在一定时期内受到市场禁入处罚的,或累计有5项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或资不抵债且无明确的资本补充来源的,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不得给予该企业B级及以上信用评价;

  (4)受评企业一年内有特别严重失信行为,且该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影响恶劣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给予该企业C级评价;

  (5)受评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信用服务机构可根据该企业的基本情况、资金实力、行业地位及其信用记录情况,初步给出不高于A级的信用评价。

  5.2.3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有效期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到期后,受评企业可以委托原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跟踪评价,也可委托其他信用服务机构进行重新评价。

  5.3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作业流程

  5.3.1 评价准备

  (1)信用服务机构接受企业申请,并与其签订信用评级委托协议后,根据受评企业特点成立信用评级小组,并指定负责人;

  (2)受评企业按照信用评级小组的要求提供信用评价所需的相关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信用评级小组对受评企业提供的信息及本机构从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及相关组织收集的信息做初步审核,以保证评价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5.3.2 实地调查

  (1)信用评级小组依据收集的资料及其初步审查结果,制定详细的实地调查方案。实地调查包括查看企业现场、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对关联机构的调查与访谈等方面的工作;

  (2)信用评级小组根据实地考察和访谈的实际情况,随时完善或补充相关资料,建立完备的实地调查工作底稿。

  5.3.3 预评

  (1)信用评级小组在完成资料收集整理后,采用既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对受评企业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评估,给出信用等级预评结果;

  (2)信用评级小组的预评结果和工作底稿依序经过信用评级小组负责人初审、部门负责人再审和评级总监三审的三级审核,并在预评报告及工作底稿上签署审核人姓名及意见。如在审核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正,并重新审核。

  5.3.4 初评

  (1)信用评级小组向信用服务机构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提交三级审核后的预评报告及工作底稿;

  (2)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听取评估人员情况介绍,并对预评报告及工作底稿进行讨论、质疑、审核。当信用评审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时,确定受评企业的信用等级,形成初评结果;

  (3)当信用评审委员会无法确定受评企业信用等级时,由信用评级小组重新整理、核实相关数据,直到形成初评结果。

  5.3.5 初评结果反馈

  (1)信用服务机构将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及意见反馈表送交受评企业,并明确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意见;

  (2)如果受评企业对信用等级初评结果有异议,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供补充材料。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复评。如果受评企业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充分、有效的补充材料,信用服务机构可不受理复评请求。复评申请仅限一次;

  (3)如果受评企业对信用等级初评结果没有异议,信用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向社会公示受评企业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则确定为最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经公示有异议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进行重新评价。

  5.3.6 复评

  组织复评时,信用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当全部参加,根据补充材料对原初评结果进行重新审核。复评结果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为受评企业的最终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5.3.7 评价结果发布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最终评价结果确定后,信用评级小组撰写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报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备案存档,获取备案编号(采用二维码形式,便于使用者核实),并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向社会公布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同时,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及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记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提供授权查询。

  5.3.8文件存档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将受评企业提供的原始资料、评价过程中的文字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按照保密级别归档备查。对受评企业特别要求保密的文件,应作为机密文件加强管理。

  5.4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内容要求

  信用服务机构完成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后,按照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要求的统一格式,出具正式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论概述(包括企业综合信用等级结果及释义,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础信用度、商务信用度、社会信用度得分情况及说明,运营能力分析,基本结论与风险分析);

  (2)企业基础信用度分析及评价说明;

  (3)企业商务信用度分析及评价说明;

  (4)企业社会信用度分析及评价说明;

  (5)综合评价说明及风险提示;

  (6)附件(包括企业综合信用等级释义、评价所依据的主要信息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